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即
- 被告
- 王雅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8,865元(10.47×29,500=308,865),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