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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號

排除侵害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5 月 16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54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王雅雀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間排除侵害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4 月9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萬8,865元(10.47×29,500=308,865),應繳第二審裁判費4,96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54號於民國 101 年 05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排除侵害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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