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3號
- 上訴人
- 李彥緯
- 法定代理人
- 李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查本件關於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所繳納者為抗告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