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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號

給付保險金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07 月 14 日

法官李珮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保險字第3號

上訴人
李彥緯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 年7 月4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及裁定,提起上訴及抗告。查本件關於上訴部分,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21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所繳納者為抗告裁判費1,0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500 元,逾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珮妤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蔡妮君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保險字第3號於民國 100 年 07 月 14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保險金,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