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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柯彩燕羅培毓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再字第7號

抗告人即 李彥緯

再審原告
法定代理人
李輝煌

抗告人與相對人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因100 年度再字第

7 號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00 年12月20日本院裁定提

起抗告。查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未據抗告人繳納,

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

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柯彩燕

法 官 羅培毓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再字第7號於民國 101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