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林双慶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
勞訴字第14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07,2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14號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國光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因100 年度
勞訴字第14號請求給付加班費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1,507,20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23,92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
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