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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羅培毓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

上訴人
即被告屏東縣餐飲職業工會
法定代理人
方玉童

李基屏

蘇福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培寧因100 年度勞訴字第8 號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3,972,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60,60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羅培毓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勞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