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 聲請人
- 屏東縣內埔地區農會
- 法定代理人
- 潘德義
- 相對人
- 李文媛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司拍字第239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元。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