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17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171號
- 原告
- 葉品辰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張祐千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補正以下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600,000元,應繳裁判費66,3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5,84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並附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