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8號
- 原告
- 洪明財
- 訴訟代理人
- 林朋助律師
- 被告
- 張聖志
- 被告
- 洪挺耀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400 元(即門牌號碼屏
東縣屏東巿崇蘭里中山路362 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又因本件已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10
0 年度救字第32號),惟兩造上開事件,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在案,據此,原告於起訴時暫免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