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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8號

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0 年 10 月 17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補字第328號

原告
洪明財
訴訟代理人
林朋助律師
被告
張聖志
被告
洪挺耀

當事人間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83,400 元(即門牌號碼屏

東縣屏東巿崇蘭里中山路362 號建物之課稅現值),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6,390 元。又因本件已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本院10

0 年度救字第32號),惟兩造上開事件,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

救助在案,據此,原告於起訴時暫免繳納裁判費。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補字第328號於民國 100 年 10 月 1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買賣關係不存在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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