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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號

請求返還房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訴字第363號

上 訴 人即

被告
鍾基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祭祀公業鍾崇文間請求返還房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1 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0 萬9,904 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2 萬3,923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2 月 9 日

書記官 陳勃諺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363號於民國 101 年 0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房地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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