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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請求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7 月 13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上訴人
梁進順
即被告

梁振科

梁振吉

梁翔斌

上訴人與王深海等五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7,375,0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93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於民國 101 年 07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返還土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