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重訴字第77號
- 上訴人
- 梁進順
- 即被告
梁振科
梁振吉
梁翔斌
上訴人與王深海等五人間因100 年度重訴字第77號請求返還土地
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7,375,05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1,093 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七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
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