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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54號

陳報遺產清冊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6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1年度司繼字第754號

聲明人
即繼承人
梁德治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因其被繼承人梁景山(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村○○路00號)於民國101 年6 月17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凡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6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佐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繼字第75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6 日裁判,案由為陳報遺產清冊,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