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家續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續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請求人
- 蔡德欽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鄞麗華、蔡德誠、蔡德慧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53,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陳茂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家續字第1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鄞麗華、蔡德誠、蔡德慧間請求繼續審判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4,153,387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04,91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陳茂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