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建字第5號
- 上訴人
- 工信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陳煌銘
上訴人與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因101 年建字第5號
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
)額為新臺幣23,553,792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328,9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
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