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智字第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智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OO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OO
上列當事人與被上訴人OO社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 年2 月1 日本院101 年度智字第1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20,000元,應繳第二審裁判費3, 4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