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 再審原告
- 方政國
- 再審原告
- 之2
- 訴訟代理人
- 劉家榮律師
- 再審被告
-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240 元。又因再審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3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