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5號
- 上訴人
- 鍾基雄
- 即原告
上訴人與祭祀公業鍾崇文因101 年訴字第305 號償還房屋修繕費
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80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訴人與祭祀公業鍾崇文因101 年訴字第305 號償還房屋修繕費
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80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