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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5號

償還房屋修繕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2 月 22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305號

上訴人
鍾基雄
即原告

上訴人與祭祀公業鍾崇文因101 年訴字第305 號償還房屋修繕費

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

幣807,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215元未據上訴人繳

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2  月  24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305號於民國 101 年 1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償還房屋修繕費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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