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 上訴人
- 阮瑞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國濤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4,9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國濤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4,9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