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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拆屋還地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林孟和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498號

上訴人
阮瑞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戴國濤等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 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844,900 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97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孟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498號於民國 103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