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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0 月 29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聲請人
應進發
相對人
董慶為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於民國101 年1 月13日向聲請人借用新臺幣600,000 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101 年3 月12日,另有違約金之約定,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等為證。

三、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78 條 ,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附表: 101年度司拍字第231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 │恆春 │公順│ │773 │建│0 │0 │95.64 │全部 │ │└──┴───┴────┴──┴──┴───┴─┴──┴──┴────┴───┴─────┘┌──────────────────────────────────────────────────────────┐│附表(建物)︰ 101年度司拍字第231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409 │恆春鎮省北路63│公順段773地號 │鋼筋混凝土│1樓55.20、2樓55.20、3 │屋頂突出物│全部│ ││ │ │巷1弄9號 │ │造、三層樓│樓55.20合計165.60 │面積6.70 │ │ ││ │ │ │ │房 │ │ │ │ │└──┴───┴───────┴───────┴─────┴───────────┴─────┴──┴────────┘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拍字第231號於民國 101 年 10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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