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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8 月 08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324號

再審原告
方政國
再審原告
之2
訴訟代理人
劉家榮律師
再審被告
鼎立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湘淳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4,79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42,240 元。又因再審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請訴訟救助(本院101 年度救字第33號),如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確定,則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嗣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324號於民國 101 年 08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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