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2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25號
- 原告
- 郭耀松
一、上列原告與所載之相對人楊弘宇即弘達工程行間請求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8,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99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1年度救字第44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二、上列原告於起訴狀記載以「楊弘宇即弘達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為被告,然原告所檢附之勞工保險局函文則記載弘達工程行負責人為邱信智(卷16頁),則原告請求「弘達工程行」給付職災補償金事件,該「弘達工程行」究為何人經營?是否獨資?抑或合夥?均陷於不明。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具狀補正「弘達工程行」(統一編號:00000000)之營利事業登記資料,或其他足以表示「弘達工程行」(商業統一編號:00000000)組織之文件到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