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 原告
- 林奕辰即沈純萍
- 原告
- 林采憶
- 原告
- 前列二人共同
- 訴訟代理人
- 廖頌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林奕辰即沈純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18,137 元;原告林采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608元、5,4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