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51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國家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補字第460號

原告
林奕辰即沈純萍
原告
林采憶
原告
前列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廖頌熙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屏東縣政府間國家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林奕辰即沈純萍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918,137 元;原告林采憶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500,000 元,分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59,608元、5,400 元。惟因本件業經本院以101 年度救字第49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規定,上開裁判費於訴訟終結前暫免繳納,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魏慧夷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460號於民國 101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國家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