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18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訴字第181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李清勇
上開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財團法人屏東基督教醫院、董明正間因10
1 年度訴字第181 號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
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 ) 1,000,000元,
應繳第二審裁判費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