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 上訴人
- 鄭伶雯
- 被上訴人
- 潘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2 萬元(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5978 號執行標的物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