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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1 年 06 月 25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

上訴人
鄭伶雯
被上訴人
潘春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於民國101 年5 月1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282 萬元(本院98年度司執字第15978 號執行標的物之拍定價額),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3,3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家維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重訴字第8號於民國 101 年 06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