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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涂春生李珮妤林ꆼ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

原告
歡喜天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告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ꆼ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於民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