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歡喜天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好
- 訴訟代理人
- 李玲玲律師
- 被告
-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三品
- 訴訟代理人
-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