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1號
- 原告
- 邱百宏
- 訴訟代理人
- 周振宇律師
- 被告
- 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侯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6,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