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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1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441號

原告
邱百宏
訴訟代理人
周振宇律師
被告
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海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3 萬6,6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3,276 元。茲因原告依法聲請訴訟救助,並經本院以102 年度救字第36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上開裁判費之預納,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9   月  5   日

                  書記官 許珍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441號於民國 102 年 09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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