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63號
- 原告
- 李帛拉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劉天財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31,26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226元。因原告併同聲請訴訟救助(102 年度救字第47號),業經本院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故除該裁定被廢棄確定,應於確定後10內補繳,逾期駁回原告之訴外,在本案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附此敘明。
二、請原告提出被告劉天財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6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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