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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2 月 16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朱慶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曾己妹、林長順、林長鑫、張林素暉、林素清、林素香、林柏鈞、林柏緯、林玉琴等9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00 元,應繳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號於民國 103 年 12 月 16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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