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49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49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朱慶勝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林曾己妹、林長順、林長鑫、張林素暉、林素清、林素香、林柏鈞、林柏緯、林玉琴等9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11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6,300 元,應繳裁判費2,49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