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70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702號
- 原告
- 郭展榮
- 被告
- 孔嘉興
- 訴訟代理人
- 藍庭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刑事訴訟法第487 條第1 項固定有明文。惟該條項所稱之「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係指該刑事案件中依民法規定應負賠償責任之人而言。故附帶民事訴訟之原告所主張之共同加害人,必以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始得謂為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否則對之提起是項附帶民事訴訟,即難謂為合法(最高法院96年度台上字第978 號判決參照)。
二、本件原告以被告不法侵害其權利為由,於本院102 年度易字第149 號刑事案件審理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被告與吳富吉、陳仁章、吳德茂、陳振成連帶賠償原告977,520 元。惟查原告主張被告所為共同不法侵害原告權利之行為,未經檢察官對被告提起公訴,亦未曾在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被告係共同侵權之人,經調閱本院101 年度易字第390 號及102 年度易字第149 號刑事案件偵查卷宗查明屬實。是被告既非刑事訴訟程序中經認定係共同侵權行為之人,原告對之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自難謂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