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家訴字第3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家訴字第30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黃政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羅悅升間請求剩餘財產分配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6 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172,72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2,182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陳茂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