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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官涂春生李珮妤林ꆼ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37號

原告
歡喜天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好
訴訟代理人
李玲玲律師
被告
博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三品
訴訟代理人
周春米律師

      黃偉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3 年10月1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三年十月三十一日上午十一時三十分,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法 官 李珮妤

法 官 林ꆼ君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0 月 13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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