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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2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官涂春生陳怡先林綉君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建字第42號

原告
園泰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江忠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訴訟代理人
黃錫耀律師
被告
屏東縣恆春鎮公所
法定代理人
盧玉棟
訴訟代理人
王紹全
訴訟代理人
吳澄潔律師
複代理人
張錦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十二月三十日上午十時十分,在本院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法 官 陳怡先

法 官 林綉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黃佳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建字第42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