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3號
- 原告
- 陳英傑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敏律師
- 被告
- 潘崇德
王金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 萬9,000 元〔(1650×450 )+(2950×67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928 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預納裁判費,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