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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3號

返還土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2 年 11 月 20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告
陳英傑
訴訟代理人
陳聰敏律師
被告
潘崇德

      王金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71 萬9,000 元〔(1650×450 )+(2950×670 )=0000000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7,928 元。茲因原告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以102年度救字第52號裁定准予訴訟救助在案,依民事訴訟法第110 條第1 項第1 款之規定,暫免原告預納裁判費,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依靜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593號於民國 102 年 11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土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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