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訴字第65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655號
- 原告
- 公號鍾伯義
- 法定代理人
- 鍾永源
- 訴訟代理人
- 林錦芬律師
- 被告
- 鍾招榮
- 訴訟代理人
- 黃奉彬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交付權狀等事件,原告就本院於中華民國104 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聲請裁定更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件原告起訴時,就有關請求被告鍾招榮交付原告所有之土地所有權狀部分,於起訴書附表中編號4 之土地,因疏未注意,將土地地號誤繕為屏東縣內埔鄉○○段0000地號,然正確之地號應是屏東縣內埔鄉○○段0000地號,原告至本件繫屬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審理中始發現,為此聲請本院裁定更正等語。
二、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是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裁定更正。本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13日所為之判決附表編號4 所記載之地號係依據原告起訴狀所記載,依卷內之資料無從證明該記載有何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與聲請裁定更正之要件不符,是原告聲請本院裁定更正,尚乏依據,不應准許,爰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