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上訴人即
- 原告
- 林媽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洪進貴、洪國勝、洪進成等3 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 年6 月2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000,000元,應繳裁判費189,6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