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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4號

分割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6 日

法官張以岳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34號

上訴人
即被告
王智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王吳梅雀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3 月2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33,700 元(計算式:120,000 元+413,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76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秀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34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6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