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訴字第9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余鑒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吳麗敏、余宗憲、余政誼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上訴人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761,80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2,634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法庭法 官 廖文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