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0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8 月 20 日

法官張世賢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上訴人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林廷勳

上訴人與程生林因103 年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013,5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世賢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鍾小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號於民國 104 年 08 月 20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