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6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6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吉騰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俊福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培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1,2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