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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李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鳳壽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債權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抵押權,惟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確有150 萬元之借貸關係存在,於此範圍內之抵押權應不得塗銷,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5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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