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35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李月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鳳壽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2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被上訴人請求確認系爭抵押權所擔保之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債權不存在,並塗銷系爭抵押權,惟上訴人主張兩造間確有150 萬元之借貸關係存在,於此範圍內之抵押權應不得塗銷,故本件上訴利益為1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7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