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醫字第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3號
- 原告
- 寶建醫療社團法人寶建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黃裕堯
- 訴訟代理人
- 陳純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滋男
- 被告
- 謝桂芳
- 法定代理人
- 陳金英
- 訴訟代理人
- 蔡明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醫字第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醫療費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四年三月十三日上午十時,在本院屏東簡易庭第一法庭續行準備程序。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 官 涂春生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