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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2 日

法官陳怡先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楊榮鑫
被上訴人
即被告
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献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0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6,050 元。又勞工或工會提起給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訂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資爭議法第57條訂有明文,是本件上訴人應先繳納裁判費2 萬3,025 元(計算式:4 萬6,050 元/2 = 2萬30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陳怡先

               書記官 徐建功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2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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