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10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 上訴人
- 安泰系統整合股份有限公司
- 即原告
- 法定代理人
- 林廷勳
上訴人與程生林因103 年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013,5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10號
上訴人與程生林因103 年建字第10號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為新臺幣17,013,5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42,66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