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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

給付工程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25 日

法官韓靜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暨反訴被告 連鴻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庭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4,0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299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82 萬1,9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37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4,6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韓靜宜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26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9 月 2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工程款等,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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