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建字第7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7號
- 上訴人
- 即原告
- 暨反訴被告 連鴻營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庭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交通部公路總局第三區養護工程處間給付工程款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7 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本訴部分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66 萬4,088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6,299 元,反訴部分上訴利益為382 萬1,95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 萬8,375 元,合計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 萬4,67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另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第1 項第4 款及第2 項規定補正上訴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