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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更生事件民事裁判日期 103 年 11 月 18 日

法官程士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王月碧

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聲請更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及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繳納聲請費用,及提出如附表一所示相關資料到院,並釋明如附表二所示事項。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民事庭 法 官 程士傑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美雀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  表  一:
應補正事項:
1.提出聲請人民國100 至102 年度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暨財產清單、103 年1 月迄今薪資所得相關證明(如薪資單
  )及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含證券存摺)影本(須
  附完整清晰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2.請提出三親等親屬系統表及聲請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並說明聲請人是否有領取低收入戶補助、教育補助、失業給
  付、老年給付或其他津貼補助,其期間及領取總金額,並提出
  領取補助款之存摺等證明文件。
3.聲請人應提出最近1 個月內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
  查詢個人資料(信用報告)回覆書(粉紅色)正本。
4.聲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書,並表明現設定住所為何處?
5.請提出聲請人「現在」每月必要生活費用,各支出項目之數額
  (含有關電信費用、水電費用、膳食、衣服、交通、醫療、稅
  賦、勞健保及其他支出之必要數額)之概略證明文件。
6.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
  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7.聲請人如有其他財產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
  險單、股票、基金或其他財產及收入,亦應併為陳明其種類之
  現值金額及提出證明文件影本。
8.陳報有無擔任他人之保證人?及參加合會?並提出相關資料(
  含是否標得會款、合會尚餘期數及所有合會會單)。
9.其餘有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債務之虞之相關證明文件(
  例如生病之診斷證明書、非自願性離職證明書等)。
10.提出匯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之清償證明,及與薛志
   榮間借貸之相關證明(如借據等)。
附  表  二:
應釋明事項:
1.聲請人如何籌措資金、擬定更生方案以清償債務(將來更生方
  案倘未經債權人會議可決,及無履行之可能,法院將無法認可
  更生方案,轉為清算程序且非必為免責)?並概略提出更生償
  還計畫書草案(此計畫稱更生方案)及償還計畫表。
2.請詳述現是否依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1 年度司消債核字第3938
  號裁定認可之債務清償方案履行中?並提出相關繳款證明。
3.請陳報是否已與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土地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就保證債務部分協商?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消債更字第86號於民國 103 年 1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更生事件,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