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于林有妹
于偉華
李運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芃喬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一份,以利本院向被上訴人送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