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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4 日

法官陳嘉瑜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31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于林有妹

      于偉華

      李運明

一、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于芃喬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 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額數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87,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1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二、請提出上訴聲明狀繕本一份,以利本院向被上訴人送達。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嘉瑜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靜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311號於民國 105 年 02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塗銷抵押權登記,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