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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6號

確認債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09 日

法官曾吉雄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626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吉騰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福
上訴人
即被告
徐培松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合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確認債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 年10月6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3,541,21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4,217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曾吉雄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9   日

                書記官 紀龍年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626號於民國 104 年 1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存在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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