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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30 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聲請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代理人
唐榮宏
相對人
葉善芳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 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第三人葉國雄於民國84年4 月20日邀同被繼承人葉郭菊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因逾期未清償,經聲請人對其取得本院91年度促字第14371 號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後,經本院97年度執字第21589 號執行事件,對第三人葉國雄、第三人葉士菁、葉善宗及相對人葉善芳(以上三人皆葉郭菊之繼承人)換發債權憑證在案。詎第三人葉國雄之媳黃素惠向聲請人提出協議申請願以80萬元處理上開債務未清償部分,並立有申請書為據。而相對人葉善芳於97年9 月29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為聲請人上開債權之擔保,設定84萬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27 年9 月23日,債務清償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並經登記。然第三人黃素惠自98年6 月5 日起即未依約繳款,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本院97年度執字第21589 號債權憑證及申請書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葉善芳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具狀略示以:系爭不動產實係其兄嫂借名登記於其名下,又本件債權債務容有爭議,另依民法繼承編施行法第1 條之2 第1 項規定,由其代負履行責任顯失公平,有其民事陳述狀附卷可稽。惟因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非訟事件,揆諸首揭規定,本院僅能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由其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是以,本件聲請人聲請拍賣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 項、第24條第1 項、民事訴訟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附表: 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編號│ 土 地 坐 落│地│ 面 積 │權 利 │ ││ ├───┬────┬──┬──┬───┤ ├──┬──┬────┤ │備 考││ │縣 市│鄉鎮市區│段 │小段│地 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範 圍 │ │├──┼───┼────┼──┼──┼───┼─┼──┼──┼────┼───┼─────┤│001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 │1453-5│田│0 │1 │30.00 │4分之1│ │├──┼───┼────┼──┼──┼───┼─┼──┼──┼────┼───┼─────┤│002 │屏東縣│屏東市 │萬年│ │1453-1│建│0 │0 │72.00 │全部 │ ││ │ │ │ │ │1 │ │ │ │ │ │ │└──┴───┴────┴──┴──┴───┴─┴──┴──┴────┴───┴─────┘┌──────────────────────────────────────────────────────────┐│附表(建物)︰ 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 │ │ │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 │ ││ │ │ │ │ ├───────────┬─────┤權利│ ││編號│建 號│建 物 門 牌│基 地 坐 落│要建築材料│ 樓 層 面 積 │附屬建物主│ │備 考 ││ │ │ │ │ │ │要建築材料│範圍│ ││ │ │ │ │及房屋層數│ 合 計 │及用途 │ │ │├──┼───┼───────┼───────┼─────┼───────────┼─────┼──┼────────┤│001 │6803 │武成街76之7號 │屏東市萬年段14│鋼筋混凝土│一層41.96、二層43.09、│陽台29.63 │全部│ ││ │ │ │53-11地號 │造、四層樓│三層42.80、四層22.89, │ │ │ ││ │ │ │ │房 │合計150.74 │ │ │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30 日

司法事務官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45號於民國 104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