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3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3號
- 原告
- 林紹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立妹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結婚證書、公證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書。
二、查報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址;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於大陸地區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規定參照)。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3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立妹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結婚證書、公證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書。
二、查報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址;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於大陸地區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規定參照)。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