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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3號

離婚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7 月 09 日

法官朱盈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23號

原告
林紹容

上列原告與被告侯立妹間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結婚證書、公證書及經海基會驗證之證明書。

二、查報被告於大陸地區之住所址或應受送達處所址;如非因自己之過失致不知被告於大陸地區之應受送達處所址,應依法聲請對被告為公示送達(民事訴訟法第149 條規定參照)。

家事法庭法 官 朱盈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7   月  9   日

               書記官 張語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123號於民國 104 年 07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離婚,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