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婚字第2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2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郭明修
- 訴訟代理人
- 鄭伊鈞律師
黃暘勛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靜柔間請求離婚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4 年度婚字第2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4,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 日內,逕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家事庭法 官 羅培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