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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1號

分割遺產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陳威宏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簡字第1號

上訴人
即原告
陳姿佑
被上訴人
即被告
陳正義

      陳世杰

      陳建璋

      陳淑娟

      王登功

      王文亨

      王麒棟

      王美靜

      王馨憶

      王順風

      黃聞進

      黃秀聞

      黃秀玲

      黃奕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5 年11月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 萬4,295 元(342,900 ×13/60 =74,295),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陳威宏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居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度家簡字第1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遺產,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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